吉首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校发[2001]21号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物资基础。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根据《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仪器损失,必须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
6、因其它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损失。
二、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证实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自身的缺陷或已超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2、经批准,试用新的操作规程或检修,虽采用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不可抗拒原因,事故发生后,积极挽回损失,且主动报告的。
三、赔偿计价方法
1、管理不善丢失的,按现价赔偿;
2、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和修复费用赔偿;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复费用;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的,按受损程序计价赔偿;
5、损坏后整机无法修复的,按原价或市值的50~100%计价赔偿。
四、赔偿程序及责任
1、固定资产赔偿,首先由管理设备的责任人填制赔偿申报表,损坏人签字,由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核实签字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2、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除责令赔偿外,报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负责处理资产赔偿的责任人(资产管理人员、资产使用单位、总务处、财务处)不按本办法及时上报处理应承担工作失职及行政责任,由学校视其情况给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并由责任单位负责足额赔偿,财务处从责任单位绩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4、经授权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固定资产使用者,每学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向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对隐情不报的直接责任人一经查实,按所损坏资产总值的100%负责赔偿,并视其情况,对直接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低值耐用品损失赔偿参照固定资产赔偿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