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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人:日期:2017年04月06日 16:32浏览数:[


吉大发【2017】1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和《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吉大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并按批复意见实施处置,办理产权注销和账目处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查、审批、鉴定、监督、报批、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固定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它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项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审批。单项账面价值在1-5万元之间的(包括1万元)、批量账面价值在5-50万元之间的(包括5万元)国有资产处置由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单项账面价值5-20万元之间(含5万元,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50-200万元之间(含5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签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签批后,报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审批: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项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其他国有资产处置;

2、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学校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由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专家鉴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未达到资产报废年限、单项资产账面价值超过20万(含20万),批量价值50万(含50万)或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三)审批。学校处置权限以内的资产,按权限分别由分管资产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处置权限以外的资产,分别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四)资产处置执行。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处置。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资产处置根据不同方式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应的资产处置审批表;

2、提供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出售、转让、对外捐赠、资产置换等需要评估确定资产价值的,须提交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它有关证明;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6、校内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及资产移交清单。

7、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经省财政厅批准处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分管资产副校长、校长或经省教育厅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凭学校、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二条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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