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资产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吉大发【2008】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制度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资产管理员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在职在编职工)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
第四条资产管理员队伍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应及时重新确定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资产管理员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资产管理员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本单位人员和资产状况,热爱资产管理工作,并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的购置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新增资产的标签粘贴等;
(三)积极参加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和学习,熟练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四)资产发生变动时,按照有关程序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人员调动时,及时协助办理交接手续,并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档案,整理保存好本单位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资料,做到账、卡、物相符;
(六)配合主管部门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做好学校交办的其它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资产管理员如不能胜任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第八条资产管理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重点考核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设备(家具)管理。重点考核本单位帐、卡、物是否相符;存量资产标签是否完整;人员、机构异动时,设备交接是否准确及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申报;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等。
(三)房产管理:重点考核本单位房产使用登记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
(四)信息化管理。重点考核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资产的现状、使用、处置等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数据情况。
(五)档案资料。重点考核本单位资产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各类资产帐册、工作台账是否齐全。
(六)工作创新。重点考核资产管理工作是否有创新思维、创新手段及效果。
第九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考核工作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抽查、听取汇报、核对帐卡物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考评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考核满分为110分,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别按教学学院、教学辅助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三类评选出前30%的个人为优秀,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个人,学校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教学学院年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折算成相应的工作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教研室或实验室(部)主任的工作量补助。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应填写《吉首大学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填写《吉首大学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学院、教学辅助单位及各机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