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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日期:2011年12月26日 09:11浏览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项目的效益,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规范管理、确保质量,根据财政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指导、督办、统一协调和质量监控。凡有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任务的院(部),均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专家小组,明确各自的职责,层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从组织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为了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各院(部)要以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指导,按照“择优促优、强化特色、突出重点、保障教学、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兼顾、注重效益”的原则,紧扣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改革实际,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切实制定好科学、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项目实施,凝练学科特色,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和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体系,全面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高标准建设。
第五条 我校实施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共五大类,包括省级重点学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所属的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条件建设,资助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及自主研制,以及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专业图书资料购置。上述条件建设要优先满足区域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对重点学科建设的需求。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二)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基础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更新与补充。项目建设应加强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深化实验室体制改革,切实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进资源共享。
开支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三)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学校构建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体系与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实际需要,支持学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及培养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工科专业校内共享的工程训练中心建设;支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以实现“产、学、研”结合为目标的学生开放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校内的专业实践基地建设。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校园供电、给排水、供暖、燃气等基础设施维修及环保、节能改造;支持校园网基础建设,资助提升、改造校园网主干网络,更新结点设备和核心设备;支持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及对上述网络资源提供支持的硬件共享平台(如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核心交换机、路由器等)建设。
开支范围包括: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等。
(五)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的界定应达到省级特聘教授标准,学校应有明确的人才引进规划;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支持高校科学制定师资培养培训与学术交流规划,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开展交流与合作,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鼓励高校选派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做好实验实践教师队伍的技术、岗位与管理培训,资助教师参与各类专业竞赛。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团队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骨干相对固定,承担有省部级重点以上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研究领域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及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创新团队建设。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选购必须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调整和改善学科专业结构,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仪器设备选型要“注重实用,适度超前、突出重点、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教学上适用的原则,兼顾高、中、低档以及原有设备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的要求,科学、准确地制定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计划。设备名称必须标明全称,要有详细的技术参数,价格要准确合理,并尽量选用通用性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要有详细的说明,便于政府招投标时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凡财政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购置,严禁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条 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厅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承诺厂家(或公司),凡是在购置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将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必须规范,由学校审计、纪检督察、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共同签订合同,并报湖南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按照高标准、高规格进行建设,以实施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与专业能力实践基地项目为契机,建设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的现代化实践教学平台,实验室布局与结构合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搞好实验室环境建设,实验室要宽敞明亮、安全卫生,努力营造一个既有科学精神,又有人文情怀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设备安装调试。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协助供应商逐台安装调试设备,规格型号或性能指标必须严格满足合同要求,如有不符,必须实行层层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到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学校分别组织验收小组对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记录。
2、技术验收: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专家验收合格后,学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逐条考核该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的各项技术指标、核对合同条款,并填写相关验收记录。
常规和技术验收完成后,由学校验收小组形成设备验收报告,签字存档。验收中如发现设备损坏、短缺或与合同不符合情况,应立即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退换或赔偿等手续,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入库管理。专项资金购置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建卡,并要明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仪器设备标签注明相应标志。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完毕,必须有项目结题报告。首先,要真实反映该项目的论证、实施、招标、验收等项目建设的过程和结果;其次,要总结通过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形成的特色。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档资料(包括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合同、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结题报告、实验教学文件等)材料,按照《吉首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条例》整理、归类存档,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和院(部)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所有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对资金落实到位、建设速度快、效益显著、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管理水平高的实验室,将给予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随意更改计划、扩大购置范围、投资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对责任人要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对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各院(部)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取得到各级、各部门更多的经费支持,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 首 大 学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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